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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济南扬尘监测,扬尘在线监测系统价格
一、背景:济南为深入贯彻市委、市政府打好治霾攻坚战的决策部署,严格建设工程扬尘污染治理标准,开工前必须做到扬尘治理方案到位、在线扬尘监测系统及视频监控到位,并在施工现场明显位置设置扬尘治理公示牌,公开参建各方扬尘治理负责人姓名、等内容。施工过程中现场出入口和场内施工道路采用混凝土硬化或硬质材料铺设,并保证扬尘在线监测及远程视频监控系统、车辆冲洗设施正常使用。须采取湿法作业,配备固定式、移动式洒水降尘设备,落实洒水、喷雾降尘等措施。在作业区域内设置喷淋设施或施放水炮进行压尘,并确保作业区域全覆盖。
二、扬尘在线监测系统介绍:
本系统由实时在线监测系统、数据显示分析系统、预警控制系统、喷淋系统(雾炮)、无线传输系统、后台数据处理系统及信息监控管理平台组成。在线监测系统集成了大气PM2.5、PM10监测、环境温湿度及风速风向、噪声监测及有毒有害气体监测等多种功能;数据平台是一个互联网架构的网络化平台,具有对监测站的监控功能以及对数据的报警处理、记录、查询、统计、报表输出等多种功能。该系统还可与各种污染治理装置(雾炮)塔吊喷水系统、围墙喷淋等联动,以达到自动控制的目的。
三、技术参数:
测量范围:0.3~1.0、 1.0~2.5、 2.5~10微米(um)
量程:0~500ug/m3 计数准确率:50%@0.3um、 98%@≥0.5um 称准体积:0.1升(L)
风速参数:测量范围:0-30m 0-60m(可选) 分辨率:0.1m/s 测量精度:±1m/s
风向参数:风向范围:0~360°/16方位 分辨率:1° 测量精度:±3°
温度参数:测量范围:-30~70℃ 分辩率:0.1℃ 准确度:±0.3℃
湿度参数:量程:0~*RH 分辨率:0.1%RH 准确度:±3%RH
噪声参数:量程: 30~130dB 频率范围: 31.5Hz~8kHz 准确度: ±1.5dB噪声
摄像机:室外网络红外高速球,采用高性能处理器,高效、稳定,水平360度连续旋转,垂直90°,双滤光片自动切换,IP66防护等级,支持有线/3G无线网络传输。
供电系统:AC220V 或 太阳能供电
控制输出:三路、四路、五路(更多路数可根据客户要求定制)
通讯系统:GPRS,RS485,以太网等(选配)
四、功能特点:
1、实时的在线,具有自动控制以及声光报警功能,当PM值达到设定上*自动启动一处或者多处(雾炮)喷淋系统的开启,对现场环境进行雾化喷淋降尘措施,当PM值达到设定下限值时自动关闭喷淋系统。
2、可根据现场除尘和施工用水要求,实现智能化恒流喷淋以及恒压供水的功能。
3、系统由智能控制器自动控制,操作便捷、智能降尘、节省人工。
4、具有短路、过流、过压、过热、过载等多种保护功能,系统运行如有故障,会自动停止工作并报警输出,具有自检,故障判断,故障记忆,故障提示等功能。
5、具有手动、自动切换功能,可保证设备在控制系统失灵的情况下安全连续运行。
6、具有分时喷淋功能,用户可根据情况自行设定,定时喷淋。
7、具有"互联网+建筑扬尘治理"管理平台,为用户提供实时、有效的扬尘治理数据。
8、该系统除了降尘的功效,还能为施工现场降温,并在发生消防安全事故时,通过调节喷淋系统装置,加大洒水量,能配合灭火。
五、2017.2月24日讯 日前,济南市出台建设工程扬尘污染治理督查办法,建立常态化督查机制和协调联络机制,重点督查基坑开挖、土石方施工、拆迁施工、工地内渣土处置、市政管线及道路施工、园林绿化、国控点周边2 公里范围内的工程项目等。市级各行业主管部门、市及县区两级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要及时梳理上报建设工程项目有关数据情况(在建工程项目清单、扬尘在线监测系统及视频监控系统安装情况等); 各督查组对检查发现的问题督促整改,问题难以落实或拒不整改的要及时报告,由小组办公室督办整改;问题严重的,依据《济南市建设工程扬尘污染治理若干措施》进行问责追责。
《济南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规定》
*条 为防治扬尘污染,改善空气环境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扬尘污染的防治与管理活动。
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统一本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工作。
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的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工作。
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环保部门)具体负责全市扬尘污染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
建设、市容环卫、市政公用、园林绿化、交通、国土资源、*、城市管理行政*等有关管理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和市人民政府的分工,共同做好扬尘污染防治工作。
第四条 市环保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扬尘污染防治实施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五条 市环保部门应当建立扬尘污染环境监测网络,加强对扬尘污染的监测监控,定期公布扬尘污染状况的环境信息。
第六条 环保部门在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时,应当一并审查建设项目的扬尘污染防治方案。
第七条 招标单位在对有可能产生扬尘污染的项目进行招标时,应当要求投标单位提交项目的扬尘污染防治方案。
建设单位在签订施工承发包合同时,应当明确施工单位在施工和运输物料、渣土过程中的扬尘污染防治责任,并将所需经费列入工程预算。
第八条 市容环卫主管部门核发建筑垃圾运输车辆准运证件时,应当要求申请人提交防治扬尘污染的方案。
第九条 行政管理部门在进行扬尘污染*检查时,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应当积极配合,如实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拒绝或者阻挠检查。
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产生扬尘污染的行为进行举报。
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接受公众对扬尘污染的举报和投诉,并根据职责分工及时处理。
各级人民政府对在扬尘污染防治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表彰奖励。
第十一条 工程施工应当符合下列防治要求:
(一)施工工地周围应当设置连续、密闭的围挡。在本市主要路段、市容景观道路、生活密集区以及机场、车站、广场等区域的施工工地边界应设置高度2.5米以上的围挡,其他区域围挡高度不得低于1.8米;
(二)施工期间,应当对工地建筑结构脚手架外侧设置密目防尘网(不低于2000目/100平方厘米)或防尘布;
(三)施工工地内车行道路应当采取硬化等降尘措施。裸露地面应当铺设礁渣、细石或其他功能相当的材料,或者采取覆盖防尘布或防尘网、植被绿化等措施;
(四)开挖、运输和填筑土方等施工作业时,应当辅以洒水压尘等措施;遇到四级以上大风天气,应当停止土方施工作业,并在作业处覆盖防尘网;
(五)施工过程中使用易产生扬尘的建筑材料,应当采取密闭存储、设置围挡或堆砌围墙、采用防尘布苫盖或者其他防尘措施;
(六)施工工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应当及时清运,未能及时清运的,应当采取有效防尘措施;
(七)施工期间,必须在物料、渣土、垃圾运输车辆的出口内侧设置洗车平台,确保车辆干净、整洁。工地出口处铺装道路上可见粘带泥土不得超过10米,并应当及时清扫冲洗;
(八)进出工地的物料、渣土、垃圾运输车辆,应当采用密闭车斗。确无密闭车斗的,装载高度zui高点不得超过车辆槽帮上沿40厘米,两侧边缘应当低于槽帮上缘10厘米。车斗应用苫布覆盖,苫布边缘至少要遮住槽帮上沿以下15厘米;
(九)从建筑上层清运易散性物料、渣土或者废弃物的,应当采取密闭方式,不得凌空抛掷、扬撒。
第十二条 管线与道路工程施工,除符合本规定第十一条规定外,还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施工机械在实施挖土、装土、堆土、路面切割、破碎等作业时,应当采取洒水等措施防止扬尘污染;
(二)使用风钻挖掘地面或者清扫施工现场时,应当辅以洒水等降尘措施;
(三)对已回填后的沟槽,应当采取洒水、覆盖等降尘措施。
第十三条 拆除房屋或者其他建筑物、构筑物时,除符合本规定第十一条规定外,施工单位还应当对拆除物采取洒水或者喷淋等降尘措施。
第十四条 园林绿化工程除符合本规定第十一条规定外,还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树穴、绿化带种植完成后,树穴和绿化带回填土应当低于边沿10厘米以上,树坑应当覆盖卵石、挡板、草皮等;
(二)绿地内各类管线敷设工程竣工后,应当自竣工之日起5日内恢复原貌,不得留裸露地面;
(三)绿化产生的垃圾,应当及时清除。
第十五条 堆场、露天仓库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对于粉煤灰、煤炭、建筑材料、生产原料等物料,要利用仓库、储藏罐、封闭或半封闭堆场或苫布覆盖等形式进行堆放,避免起尘和风蚀起尘;
(二)对临时堆放的易产生扬尘的渣土堆、废渣等废弃物,要采用防尘网和防尘布覆盖,必要时进行喷淋、固化处理,设置高于废弃物堆的围挡、防风网、挡风屏等,防止造成扬尘污染。对于*堆放的废弃物,要在废弃物堆表面及四周种植植物,减少风蚀起尘;
(三)对物料堆或者废弃物堆进行装卸作业时,应当采取洒水或喷淋稳定剂等抑尘措施。
第十六条 道路保洁和养护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城市主要道路实行湿式清扫,夜间使用高压清洗车对道路进行全覆盖式清洗冲刷;
(二)采用人工方式清扫的,应当符合本市市容环境卫生作业规范;
(三)清挖雨污井时,对挖出的污泥应当及时清运;
(四)破损路面应当及时采取防尘措施,并及时修复。
第十七条 运输易产生扬尘污染物料的车辆必须密封、覆盖,不得超量装载,不得沿途泄漏、遗撒。
从事渣土和垃圾运输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准运手续,并按照*、市容环卫主管部门批准的线路、时间、装卸地点运输和倾倒。
第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未按要求采取扬尘污染防治措施的,由城市管理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2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绿化和养护作业单位未按要求采取扬尘污染防治措施的,由城市管理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五条规定,堆场、露天仓库未按要求采取扬尘污染防治措施的,由环保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2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环境卫生清扫保洁单位和运输车辆未按要求采取扬尘污染防治措施的,由城市管理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二条 相关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2002年8月8日济南市人民政府发布的《济南市防治扬尘污染管理若干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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